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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讨论] 中国医疗数据公司零氪科技搁置在美上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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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05: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北京限制国内企业海外上市后,中国医疗数据公司零氪科技(LinkDoc Technology Ltd) 已搁置在美国上市的计划。


这是自上周打击行动开始以来,迄今所知的第一家退出在美国上市计划的中国公司。网约车巨头滴滴全球在纽约上市两天后,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就宣布对它进行调查。


率先报道该消息的路透社是从三位直接了解中国医疗数据的消息人士处得悉这一动向的。


北京当局周二表示,将加强对所有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这一全面的监管政策转变引发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股票的抛售。


消息人士称,取消零氪科技交易的决定是由于镇压。其中一位消息人士称,监管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公司和投资者。


零氪科技上个月在美国申请了首次公开募股,并计划在周四美国市场收盘后对其股票进行定价。该公司称将在纳斯达克上市。


它原计划在每股 17.50 美元至 19.50 美元之间出售 1080 万股股票。在指定范围的上限,这笔交易将筹集到 2.11 亿美元。


据路透社6月14日的报道,阿里健康信息技术子公司支持的医疗数据公司零氪科技当天在美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阿里健康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医疗保健期间平台。


据路透社报道,总部位于北京的零氪科技提供以癌症为重点的医疗保健服务。该公司在截止3月31日的三个月里营收猛增41%。同期,归属于零氪科技的净亏损从一年前的6,160万元人民币扩大到1.354亿元人民币(约2,117万美元)。



特朗普政府出台的一些措施拟加强对在美上市外国公司的会计审计标准,未遵守的公司可能会在三年内从美国证券交易机构退市,但中国一直不允许外国政府和机构查阅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会计审计底稿。


路透社报道称,这些规定并未能阻挡该公司在美国上市的计划。零氪科技表示,将把发行所得用于加强其研发能力,并用于投资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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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0 21: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信办:掌握超100万人信息的公司 赴国外上市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 " 立法意见征集 " 栏目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cac.gov.cn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1 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 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5 日。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0 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掌握超过 100 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八条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拟提交的 IPO 材料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四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月 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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