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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被剥夺加国移民身份 上诉更显无意留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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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07: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汉被褫夺移民资格提上诉 呈资料更显无意留加遭驳回


中国大型运输公司的高级主管与妻女移民加国,被联邦移民褫夺其移民资格。但男事主不服,提出上诉。

男事主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Cosco.)的高管。

中国大型运输公司的高级主管与妻女移民加国,一家三口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5年,却仅留在加国50日,被联邦移民褫夺其移民资格。但男事主不服,提出上诉,但他在庭上所呈交的证据,包括每次来由中国回加拿大,都购买来回机票;年薪达30万美金的男事主,却在加国没有物业,只租住月租仅500多元的单位,男、女事主更从来没有加拿大工作或缴税,显示他们毫无留加意愿,故判定上诉无效。


这对安姓(An,音译)夫妇及其女儿,至2016年2月20日为止的5年时间里,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总共只有50天。其中太太和女儿的居留时间更只有30天,距离加拿大移民法所规定的5年内住满730天的要求,相距甚远。

联邦公共安全部於是向安家发出驱逐令,不允许他们再回加拿大。安某不服,向联邦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提出上诉,请求驳回驱逐令。

委员会为此举行聆讯,安某拒绝聘用律师,由他自己全程作答。安某向委员会提交数十页文件作为证据,包括旅行证件申请、各种身分证件、加拿大帐户银行对帐单、租约副本、其打算购买的财产、寻找工作的有关讯息、 以及与学校和语言课程相关的资料

但委员会翻阅资料後发现,这家人除在2012年6月首次抵枴[拿大时开了几个银行帐户之外,在加拿大根本没有任何立身之基。夫妻俩都在中国工作,从未在加拿大工作过。他们的女儿亦是在中国读小学3年级。他们来加拿大的时候,若是安某独自前来,他就住在朋友家;如是全家人过来,就租住房子。

安某向委员会递交一份2016年3月开始生效的房屋租约,称自己虽没有支付租金已有2年,但只要他从中国回来加拿大,就随时可以入住。对於这样的说法,委员会觉得可信度极低。


年薪30万美元 仅租555元单位

何况这家人的基业都在中国国内。安某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Cosco.)的高管,年收入达30万美元。安太在某所大学内担任MBA专业的教授,他们家在中国属於非常富裕的阶层。

这样一家人,要在满地可租住月租仅555元的简陋柏文单位?委员会觉得是匪夷所思,与这家人的财务状况严重背离。安某聆讯中也无法就此做出解释。

虽然安家也出示了他们的银行储蓄帐户和信用卡帐单,但这些都被认为是投资行为,无需当事人在加拿大坐镇,因此对证明安某一家人在加拿大有立身之基毫无用处。虽然安某一再强调他真的打算在加拿大定居,但无论是在就业和居住方面,他都拿不出任何证据;而且他收到驱逐令後的2年半内,都还没有采取补救行动,以证明他们留在加拿大的意愿不大。

安某也承认,他和妻子在加拿大不工作,因此没有在加拿大缴税。委员会由此认为,安家人在加拿大根本就没有安身立命的基础。

此外,安某在加拿大没有家人,只有一些朋友;他在加拿大也没有努力尝试去找工作,每次来加拿大时,也订往返机票,即早已打定主意要回中国,显示不出留在加拿大的意愿。

安某向委员会表示,他即将离职去为一家加拿大人开办的基金会工作,该基金会的工作是教育中国的年轻女孩。他希望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工作,以便在国外累积他居留的时间。

但委员会则认为,首先,为驻中国的加拿大公司工作是否可以算作居留时间的问题就不是此次讨论的主题;其次,安某的意图就是想留在中国,即不打算在加拿大定居。

在整个聆讯过程中,委员会认为,即使取消安某的永久居留权,他也不会遭遇任何困难。

唯一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就是安某的女儿,但她在中国上学、生活,没有任何怺象表明,保留她在加拿大的永久居住权符合她的利益;相反,她继续与父母一起在中国居住才是更好的选择,而她父母是铁定要被剥夺加拿大居留权。

综合上述因素,安家没有出现任何与失去永久居住权有关的困难,也不存在有违人道主义的问题,於是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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