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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相关] 遗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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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7 22: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遗产规划 (一) 非常有钱

2018年我开始了STEP的学习。STEP全称 The 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Practitioners,是一群做信托和遗产传承规划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协会,总部在英国伦敦,分舵遍布40多个国家。考完后拿证,有两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就是正式会员了。由于平时还得 full time上班,我只能每年考一门,到今年终于结束。

我大学是会计专业,这是来加拿大后的第一个房东建议的,本来我想读教育,教书育人,神圣高尚。可是,这个梦想被房东狠狠地批评了,说学教育只能当老师,加拿大人口这么少,一共才几个学校,将来就业机会少,会很穷。你这样文静的小姑娘适合学会计,好找工作,以后坐办公室,会非常有钱。

就这样我读了四年会计,没补过考,还拿过一点奖学金。大四开始找工作,四大会计事务所都很挑,简历石沉大海。好在CRA那一年直接到校园招新人,我就进去考了两次笔试和一个面试。我身材敦实不到160,圆脸显厚道,问完问题后那几个考官互相对视了一下,看上去十分满意。一拿到毕业证我就进CRA上班了。工作8年后,我彼时年薪离10万还有差距,和房东说的“非常有钱”更是相去甚远,我就狠狠心辞了出来,在家附近租了一个办公室,开始挣大钱。

带着CRA的光环加上我长得还行,第一年客户量就超出了预期。我发现,在加拿大交税交到死,死时交税最多;我又发现,有钱人投资渠道多,越来越有钱;他们不但擅长赚钱,更乐于花钱,接受新的思想和商业信息,把专业人士圈在身边,为自己规划筹谋,让他们更加有财有识。钱多到实在花不完了就做慈善,福荫子孙。我恨不得辞了工作,天天去给有钱人做这种规划。

为了这个新梦想,我又开始学习,每一本教材都被我画满了颜色和奇怪的符号,只有我才知道代表什么。我不喜欢电子书,没法画,还是纸的好。

我用白话总结,简单明了、直击灵魂。我还喜欢手写,读完了基本上把书按自己的理解重写了一遍。这几篇读书笔记是这些年为了准备考试陆续记下的,归纳了一些要点和几个有意思的案例,感谢作者。

遗产规划又叫财富的传承,是安排去世之后的事、为家人提前做的一个经济上的安排。我先了解客户的目的,为什么要做规划?他的真实想法是什么?都有哪些顾虑?还要细致地了解他的财务状况和家庭结构。

目标 – 大家做遗产规划的目标通常集中在这几个方面,比如,去世后,怎样给家人留下足够的供给?怎样少交税?怎样传承企业?怎样安排遗产才不引发家人争执?怎样防婚变被对方分财产?怎样防儿媳、防女婿?老夫少妻家庭怎样避免年轻妻子再婚导致我的家财流失?我是二婚,去世后怎样让亲生孩子继承家业,隔离后妈干预?生意失败,怎样防合伙人追索我个人遗产?

Hard facts –确定了目标,再看他的家庭。需要详细了解全部成员的年龄、国籍、婚姻、常住地、哪国税务居民、每项资产、债务、房产、RRSP/RRIF、TFSA、pension、是否有企业、谁持股、持多少,谁管事?谁不怎么管事?谁承担责任?已买了哪些人寿保险、重疾保险、残障保护?指定受益人是谁?签过哪些生意合同、婚前协议、同居协议、分居协议、抚养/赡养协议、遗嘱、授权委托?

Soft facts –甚至还要了解家中谁和谁比较合得来?谁和谁合不来?孩子之间的关系怎样?如果给一个孩子分得多,会造成其他孩子不满么?谁的婚姻最可能出状况?谁是家里说得算的?谁是真正说得算的?家庭大事怎样定夺?家庭成员之间友爱吗?能真诚坦白地交流吗?有心结吗?愿意给孩子更多权利和责任吗?孩子们是否心智成熟、父母放心孩子的婚姻和理财能力吗?有没有 hiddenagenda?  有无婚外子女、有哪些不想别人知道但希望妥善安排好的人?

除了要解决上面这些,一个好的遗产规划,还得搞定 “如果……怎么办?” 的问题。比如,如果继承人先死了,怎么办?如果市场动荡,我的遗产价值大幅缩水了,怎么办?立完遗嘱离婚了,怎么办?家里又添了个小孩,怎么办?如果发生意外,植物人了(遗嘱没法改了)怎么办?

举个最简单的小例子:
今年9月,一位姐姐核酸阳性,闭门隔离,在家闲着容易多想,她知道我一直在鼓捣这方面的证书,就甩来一个惊悚的微信 – 去世前有哪些 tax planning 可以做?大姐的情况很直接,安省居民,单身,T4雇员,年薪9万。一个自住房现在值150万,成本90万;一个投资房市价90万,成本60万;俩房都没贷款。股票9万,成本4万;RRSP 20万。她说别的先不说,就假定9月底去世,看看得交多少税?

这么简单的一个单身,算下来交税20万,加上遗产认证费4万,一共24万,大姐大吃一惊。本来她一个人,想按法定继承顺序,没配偶、没孩子、没孙辈,那父母按序就是继承人。

首先,遗产里没24万现金,父母也拿不出。一旦她死了,老人根本就不知道该办什么手续。没遗嘱,父母或其他亲戚必须向法庭申请当 estateadministrator, 这个过程可能要等上半年或一年,这期间遗产被冻结、不能动、更不能分配,那老人靠什么生活?

等到有了政府指定的 administrator, 那如何搞到24万呢?买保险、借钱、变现股票和RRSP、卖房?…

除了得解决现金问题,她还得提前安排好几个“ 如果……怎么办?” ,比如,如果她没死,但失去了行为能力,怎么办?如果需要长期看护,钱怎么办?如果抢救,谁决定是插管、上呼吸机,还是放弃治疗?谁有权动用银行?谁做主卖房?若父母离婚,财产给哪一方?如果父母反而走在她前面了,那财产又留给谁?甚至如果父母先走了一个,另一个再婚了,又怎么安排?大姐忽然发现自己低估了身后事的种种可能,此事并不那么简单。

大姐发现,还真得立个遗嘱,指定执行人,在遗嘱里把各种事安排得明明白白的;必须有 POA forpersonal care 还有 POA for property 这样她昏迷时好有人做主,有人付账单、管理账户和投资、做主卖房。没安排好这些,一旦出了事,再亲近的家人也无法直接插手。

要是再有点儿钱的、房子多的、有配偶的、有未成年小孩的又该怎么安排,孩子成年的担心婚变、是重组家庭的、重组后又生了孩子的….一堆事。遗产规划可不仅仅是税务的规划,家庭法、继承法、税法都要关照到。

小家有小家的规划,大家有大家的规划,资产越多,需要提前安排的事就越多。有人暗戳戳地八卦,盖茨两口子这次离婚其实是一个税务规划中的小步骤,因为拜登要给美国富人大幅加税了。先不管是真是假,有钱人结婚、离婚、捐款、搞慈善、家族信托、甚至竞选总统,这些都离不开一个“税”的考虑倒是真的。

我幡然领悟,我房东还真有敏锐的商业头脑,难怪泉南商人里成为大富翁的远比别处的多。要不是她当年目光远大、极力劝我学了这一行,如今我怎能给有钱人做这些规划呢?我感觉自己离“非常有钱”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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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0 07: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遗产规划 (二)该跟孩子联名吗?

总看到有人说,把房子上加孩子的名字采用 joint ownership 持有,去世时孩子就能自动继承,方便简单,还节省认证费。这个说法一个月里我能听上好几回。这么做到底好不好呢?先看几个例子。

例子1 – 自住房,加名字
大卫2016年得知自己患了癌症,立刻找律师把当时40万的 condo (principal residence) 加上了儿子的名字。儿子35岁,已婚,有自己的房子。今年大卫过世了,condo 值60万。
根据 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survivorship 儿子自动继承了condo; 但儿子的小家庭已经有了 principal residence,condo上这一半产权只能按投资房处理。假设儿子此时卖掉condo, 从加名字到大卫去世,涨了20万,儿子占10万,50%计入收入,40%税阶,儿子为这一半产权交税 2万;
若不加名字,房子一直大卫自住符合 principal residence,去世时完全不交增值税;遗产认证费按此时市场价60万计算只有$8,250若此时还有房贷,贷款余额可从市价中减去,认证费还会减少一些。
大卫在自住房上加了孩子名字省了8千的遗产认证费,却让儿子多交了2万的个人税,可谓按下葫芦浮起了瓢
例子2 – 投资房,买入时直接加孩子
大卫听说联名持有房子好,买投资房时直接把两个成年孩子大宝和二宝作为 joint owners 放在了产权上,父子三人联名。大卫的遗愿是财产在两个孩子之间平分,一碗水端平,尽量省税。
几年后,老大在一次外派出差中遭遇空难,大卫一病不起,几个月后也撒手人寰。问题来了:
上面这套三人联名的投资房原本每人 1/3,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survivorship 使健在的人自动继承。大宝先去世,他的1/3自动由父亲和二宝继承,每人50/50;但是这1/3 deemed disposition 的增值依旧由大宝交税,从大宝的遗产中支付。这意味着大宝的1/3在他在世时没给自己和小家庭带来任何实惠,反而在他去世时多交了这笔税造成遗产缩水,能留给自己小家庭的资产反而变少了。
大卫去世,他的50%产权又归了二宝,大卫的遗产得为这50%的 deemed disposition 交税。而根据 right of survivorship 二宝自动得到全部 100%。
Joint ownership 省下了大卫的一点遗产认证费,却导致了大宝的遗产缩水,房子全归了二宝,大宝的小家庭在房子上没任何权益。这完全违背了大卫的初衷,遗产没平分,对大宝和他的小家更是不公。
例子3 – 投资房,后加孩子
大卫有一儿一女,两套房。一套城里的 townhouse 一直由大卫自住和一个北边的小度假屋。度假屋买得早,当时只花了10万。孩子都长大了,各自也成了家。大卫的女儿经常带孩子去湖边玩,大卫说那就把度假屋留给女儿吧,女儿也很乐意,于是正式加了女儿的名字将度假屋 joint 持有,此时价值50万。
女儿不出钱却得到一半产权,相当于父亲赠与。税务上,视同大卫以此时市场价转让了度假屋50%的产权。这一半对应的增值为20万,50%计入大卫收入,大卫为这个加名字的操作交税5(他个人税阶50%);
没过两年,大卫突然心脏病摔倒,趁着神智清醒赶紧立了遗嘱,指定儿子为执行人,并把 townhouse 和一万左右的银行存款,加起来差不多60万在遗嘱里写了留给了儿子;度假屋已提前加了女儿,以后她自动继承,这时不用担心。大卫暗自算了一下,度假屋此时也值上60万了,这样俩个孩子每人得60万的财产,自己也算是一碗水端平。
一个月后,大卫去世。根据right of survivorship 女儿直接继承了度假屋,不交任何税。儿子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找会计师给父亲报 final return 时发现,父亲在度假屋上50%的产权视同在他去世这天以市价出售,增值25万,交税 6.25万,税得从父亲的遗产中支付;可遗产里只有一万左右现金,钱不够,儿子只好选择卖了 townhouse,再刨去地产经纪费、律师费、和银行贷款的 pre-payment charge等杂费大几万块, 交完税后,遗产价值还剩不到50万了,而妹妹却坐享其成得到了价值60万的度假屋。
儿子表示很委屈,作执行人料理后事,操心出力不说,最后得到的遗产反而少,从此留下个心结。

例子4 – 投资房,加名字; RRSP,指定直接受益人
大卫一儿一女。女儿 Ema 正在分居中,她有两个小孩,一个12岁和一个15岁;儿子Bob单身。大卫有一套自住房,价值100万和一个度假屋60万(没贷款),还有存款约5万和 RRSP 16万,合计 181万。按这个规模,大卫算出遗产认证费约 $26,400
Ema 听了一场讲座,学到 joint ownership 下可自动继承,还说RRSP如有指定受益人的也不进入遗产,这样一来,可省下不少认证费呢。于是,Ema 劝说父亲将度假屋改成三人联名,把 RRSP设立了直接受益人为 Ema 和 Bob。她说,这样操作让度假屋和RRSP将来都不进入遗产,进入遗产的只剩下一个自住房和存款。(注意,度假屋加联名时会给大卫带来税务问题,见例3)两个月后,一次出行中Ema和父亲意外车祸,一起去世。
遗产认证费 – 度假屋由于joint ownership 不进入遗产,RRSP有指定受益人也不进入遗产,现在只剩下自住房和存款进入遗产合计105万,遗产认证费 1.5万;如Ema所愿这比之前省下了$11,400;
个人税 – 大卫的 principal residence 增值免税,度假屋视同售出增值30万, RRSP 全额计入收入,大卫50%的税阶,final return 交个人税 15.5万;
17万的税费从大卫的遗产中支付,但现金只有5万,其余12万呢,怎么解决?
但问题不在这儿,就算钱够,能完税,税后的遗产开始分配。根据遗嘱一儿一女平分,每人可得到“税后净遗产”的一半, 105万-17万 = 88万,每人分44万。Ema过世了,她的部分由她的两个孩子继承,每人22万;但Bob除了44万,作为 joint owner 和 direct beneficiary 他还得到了没进入遗产的、价值60万的度假屋、和16万的RRSP,合计120万。
Bob居然多拿到76万的遗产,而Ema的两个孩子每人只有22万。公平吗?若Ema泉下有知,会不会为自己当初做法后悔呢?
上面四个例子,都使用了 joint ownership ,优点是活到最后的 joint owner自动继承全部,资产不进遗产,自然省了遗产认证费;
缺点如下:
1.  Joint 持有的资产虽不进入遗产(不属于estate 自然避免了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但去世时 deemed disposition 造成的 capital gain tax 依旧在,而且从遗产中支付;这会使父母 “一碗水端平” 的遗愿无法实现;被加成 joint owner 的那个孩子将自动得到整个资产,而这资产对应的增值税却依旧从遗产中付,导致继承“遗产”的其他孩子的份额被削减;
2.  在孩子不出钱而直接获得产权的情况下,若父母没有留下明确的书面说明,根据安省法庭,构成 “resulting trust”。意思是,这并不代表真正的赠予, 很可能父母只是为图方便才加的名字,孩子是代持、代管理,没有真正产权。这时,如果有其他子女不满、进一步挑战遗嘱,法庭往往会判这套jointly持有的房子依旧进入父母的遗产,避免不了认证费。比如,父母加了老大的名字在房子上,其实是为了自己年迈行动不便时,方便老大处置。结果父母去世后,老大认为自己是 joint owner 应该自动继承整个房子,而老二不这么认为,提出当初父母加老大只是为方便,不构成”赠予“。若老二挑战成功,这套房子就必须进入遗产,少不得交认证费了。 因此,父母赠予的正确做法是,除了加孩子名字上产权,还得留下书面材料说明加名字是为什么,白纸黑字写上自己就是“真的赠予”给某个孩子,这样以后才能站得住脚,也解决了孩子们之间的猜忌;
3.  父母和一个子女联名,很容易让其他的子女认为父母偏宠一个,兄弟姊妹之间会因此产生怨气和心结,导致父母去世之后的家庭失和;
4.  资产一旦和孩子联名,父母就失去了全面控制,今后想处置必须征得孩子同意;
5.  Joint bank account 里的钱,只要是 joint owner 都有权支取,摊上一个败家子悄悄拿去挥霍了,年迈的父母防不胜防;
6.  联名持有,可能导致孩子的 income tax 交得更多,省下这个税,却多交了那个税,得不偿失;
7.  万一这个联名的孩子几年后婚姻出了问题,他的个人资产可在 family law 的条款下被配偶分割;同理,孩子若卷入生意纠纷、合伙人反目导致他的个人财产被追索,那这部分资产也难免不被他人分了去。
遗产规划的案例里,为了节省一点遗产认证费,父母用 joint ownership 而引发出更多问题的比比皆是, 联名之前得好好想一想,适合别人的不一定也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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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0 07: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遗产规划(三) 宁可做慈善, 也不留给CRA

“为什么捐款? 对你有何好处?”

盖茨说第一,回馈社会让世界变得更美好是一件有意义的事;第二,他从慈善里进行的科研项目中找到了乐趣。西方有钱人貌似特别喜欢做慈善,一捐就是大手笔。盖茨捐出500亿,贝索斯 100亿,小扎为庆祝生了女儿捐出 99% 的 Facebook 股票价值450亿。是富人不喜欢传承,不想留给子孙后代么?还是他们比我们更崇高?还真不是。MattathiasSchwartz 就发文说,这帮超级富豪只是表面捐款,实则避税。慈善是个名利双收的事,有些钱就是命中留不住的,不做慈善就只能交给税务局,你选哪个?

例子1
大卫是一个普通上班族,攒工资,买房、供房,到68岁终于付清了自住房和一个cottage。欣慰的是,自住房此时已涨了100万,度假屋涨幅也有50万。除了房子,大卫的其他资产不多,可忽略不计。他算了算,去世时自住房的增值免税,cottage要交10万的增值税。
大卫只有一个儿子,已经结婚,生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常常周末带小孩去cottage玩,几次表示希望父亲把cottage传给他。
大卫的目标: 1. 去世少交税 2. cottage给儿子 3. 给湛山精舍捐一笔善款。
规划大卫立一份遗嘱,遗产中拿出20万捐给湛山精舍,其余的全部给儿子; 买一份50万的人寿保险,指定 estate 为受益人。
大卫去世了,全部资产视同在去世这一天以市场价出售, 自住房的100万增值免税,度假屋增值50万,其中25万计入大卫收入,面临个人税10万;
同时,保险赔偿金50万直接进入遗产;按遗嘱,执行人将其中20万捐给湛山精舍,收到一张20万的捐款收据;
将这张20万的 charitabledonation receipt 计入 final return,大卫的 final tax 居然从10万降到了3千!
交完税后,遗产开始分配。儿子如愿得到了cottage和保险赔偿金剩下的30万,寺庙得到了20万的捐赠。一举三得,大卫的三个目标都实现了。
如果没买保险
如果大卫没买保险,首先10万的个人税怎么解决是个问题(这还没算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遗产以房产为主,几乎没有流动资金,现金不够,卖房来凑。遗嘱执行人很可能被迫卖房,若能卖了自住房还好,但若偏赶上cottage更好卖,那儿子就拿不到 cottage了。这份保险提供了现金流,大幅降低了交税、确认了度假屋的传承、还如大卫所愿捐了一笔善款。
回头再看,把保单的直接受益人设成 estate 也有不利的一面,赔偿金进入遗产,增加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债权人也可以追讨。
如果有配偶
若大卫的太太健在,cottage通过遗嘱留给太太,根据 spousal rollover 太太以大卫的购入价接手,不引发增值,大卫不交税; 等太太去世时,再按那时的市场价由太太交税;太太还可以不用 spousalrollover,选择以市场价接手,等她去世时,增值降低,也达到了减税的目的。

例子2
Janet 是个地产投资人,以公司持有多处 street plaza 和出租房, 一直以来租金收入十分可观。多伦多房价噌噌上涨,这些物业合计起来总值约一千万。Janet 找会计师算了算,假设此时去世,公司股份视同以市价出售,一千万增值(股份ACB接近零)个人税得面临260万。遗产里没那么多现金,肯定得卖掉二三个房子凑钱,想想为了交“死亡税”而卖掉长势如此喜人的房产实在太可惜了。
Janet 的规划目标: 1. 少交税 2. 尽量保留物业 3. 慈善捐款
规划 朋友建议Janet买一份 260万的人寿保险,用赔偿金付税;但是Janet 听说邻居大卫去世时通过慈善捐款少交了很多税,以自己的身家她决定买一份500万的人寿保险,将社区教会设成保险受益人。
Janet 去世,500万的保险赔偿金直接给到教会,一张 500万的 donationreceipt 将原本260万的税降到 15万,这点钱不用卖房也能交齐了。
不用卖房子,Janet 传承了全部物业给孩子、还捐了一笔很大的善款、CRA的税也合理降低,轻松搞定。若按朋友说的,买260万的人寿保险,用赔偿金交税,那CRA得到260万的税款,不会表示感激反而一副理所应当的样子,教会也一分钱得不到,最终还是便宜了CRA。做慈善和交给CRA相比,Janet 和其他富豪一样选择了慈善。
保险捐赠
保险的捐赠有两种,一种像上面的大卫那样,在遗嘱内指定捐给哪一家慈善机构;另一种是直接把保单受益人写成慈善机构的名字。后者的好处第一, 万一今后反悔了还可以随时改;第二,保单有直接受益人,赔偿金不进入遗产,节省了 estateadministration tax 同时还能规避债权追索;第三,charitablereceipt 可帮忙大幅减税。而通过遗嘱指定慈善机构的灵活性差,万一要改,就得按改遗嘱的方式去改,手续上的合法合规有严格的要求。
人在去世这一年报的最后一份税表 (叫 final return 或 terminalreturn)是一张巨大的账单,金额往往超出你的想象。与其被 CRA理直气壮地拿走,还不如通过慈善捐赠,提高企业和个人形象,博得公众好感,同时更获得大量避税收益。加拿大一向鼓励慈善,制定了各种抵税方式。收入高的,税高;税越高,慈善捐款的减税越给力。有钱人喜欢慈善,为什么?资本逐利, 这“利”既可以是金钱上的得利,也可以是精神和信仰上的富足。我等俗人,暂且抛开精神境界,单从“钱”的角度,$200以下的捐款有 15%的 federal tax credit, 超过$200的部分有 29%的 tax credit。对于一个已经处在最高税阶的人来说,超过$200的捐赠可产生33%的 tax credit。这些 donationcredit 可积攒5,习惯年年都捐的可在5年里选收入最高的一年一起报,减税力度更大。夫妻之间还可把捐款转给收入高的一方报,更省税。
公司买保单
Janet 还可以考虑用公司名义买保单。公司买保单,公司必须是受益人。去世后公司得到500万赔偿金,减去保险的ACB后进入 capital dividend account。再发免税的dividend 给estate, 让 estate 有钱交税。

例子3
捐现金、捐房子,捐珠宝字画,几乎只要慈善机构需要的,你什么都可以捐。但是,捐赠造成 deemeddisposition,税务上视同以市场价售出, 捐赠人得交增值税。
比如,我捐了一幅蒙娜丽莎给教堂,这幅画的市场价为 500亿欧元,我则被视同以500亿欧元的价格卖掉此画,要交很多、很多、很多的增值税,那我肯定就不捐了。但是, CRA为了鼓励捐赠,还是给了两种例外:1. publicly-traded share  2.ecologically sensitive land 意思是,捐赠这两类东西的话不计增值。
大卫用公司名义炒股,投入了10万,现已涨到50万。他把其中价值20万的public share捐给了一家慈善机构,这20万股票的成本为4万。
公司的慈善捐赠可作为费用抵减公司的收入。大卫公司做投资,赚的是被动收入,税率50%,20万的捐赠当年就让公司节省10万的税(最高可抵减75%的净收入);当年没用完的 donation 还可 carry forward 到接下来的5年。不仅如此,公司的 capital dividend account 还能计入16万(non-taxable portion of CG,因为16万的增值都免税,全部16万进入CDA),大卫今后可随时免税拿出。
公司捐了20万的股票,当年就省了10万的税,还有了16万的CDA。另一个小好处是公司的市值因此降低,以后股东去世时交的“死亡税“也就随着降低了。
公司出钱买保险
大卫还可像Janet那样,考虑用公司的钱为自己买一份人寿保险。去世后赔偿金进入公司的CDA, 新股东(孩子)可免税拿出。其实是变相地利用公司的钱给自家谋福利,这比把钱发给股东个人再用个人买保险要划算得多。因为一旦发到个人,个人交个人税,钱就缩水了。
保险和慈善捐款一直以来在遗产规划中起着重要作用。美国的富人说,谁交遗产税了,那就是这家的遗产规划做得太糟糕了。加拿大尽管没有遗产税,但有 estateadministration tax 和 final tax,这其实都是死亡引发的税。死亡不可避免, 交税也不可避免,但是,做好规划,税可以少交。
在遗产规划中,四个人必须协同作战: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和保险经纪。专业人士之间彼此了解、信任,才能制定出一套适合客户的方案。对客户来说,不能做了一套方案就束之高阁,以为立了遗嘱、也买了保险、还做了规划那从此就高枕无忧了。一份十年前立的遗嘱,肯定不能反映当前的现实和你此时的意愿,随着资产和年龄的增加,人的想法会变。建议每隔三五年把遗嘱翻出来看一看,该更新更新,该重写重写。家里资产、婚姻、孩子、企业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沟通,让规划匹配现状,符合个人意愿,这样的规划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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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规划 (四)同居,无遗嘱

安省居民、common-law、无遗嘱
大卫和莎莉同居五年多,育有一男孩3岁一女孩6个月。俩人按 common-law 报税,没签过同居协议,也没遗嘱。大卫工作稳定,在单身时就买了一套房,和莎莉相识后,莎莉搬来同住,房子没改产权。有了孩子之后莎莉决定辞职带娃,计划在孩子们上小学之前暂不回归职场;大卫作为全家唯一的收入来源,工作很勤奋,还做了一些小投资,投资收益和RRSP均在他名下。莎莉除了一心带孩子照顾家,其他方面一直是甩手掌柜。他们想了解万一今后关系破裂了、或其中一人去世了,将会怎样。

如果分手
在安省, 同居关系不受 Family Law Act 的保护, 关系破裂后,如果两人在孩子的监护权方面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会站在孩子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决定谁获得监护权,孩子年幼时通常更倾向把监护权给妈妈, 大卫得支付 spousal support 和 child support,但不必平分家产;
如果莎莉想要财产,只能根据“unjustenrichment ” 或 “quantum meruit” 证明大卫名下的资产是因为她的贡献(看孩子、做家务、让大卫能够一心工作还有时间精力做投资)才得以积累的, 但是这类诉讼又臭又长,费钱耗神,还不保证莎莉最终能成功分到;由于二人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分手后,莎莉无权继续住在大卫名下的房子里。

如果一方去世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common law 关系在安省没有法定继承权,因此莎莉不能继承到大卫的遗产。若想分一些,她也只能根据  dependents’ relief 或 unjust enrichment 向法庭提出要求。这类 claim 有时间要求,必须在拿到 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of estate trustee的6个月之内提出,诉讼过程还耗时、耗力、还耗钱,最后的结果也不能保证。
根据无遗嘱继承的顺序,没有配偶,孩子会获得逝者的全部遗产。由于小孩未成年,政府的 Office of theChildren’s Lawyer 这个部门会介入代管遗产,直到孩子满18岁时再交付。所以万一大卫意外去世了,他的房子、RRSP和全部投资将全部由安省 Children’s Lawyer为两个孩子代持,莎莉拿不到一分钱。孩子成长期间如果需要用钱,还得向这个部门申请,再等批复。
莎莉作为亲妈是孩子的监护人( legal guardian)可以决定孩子在哪住、上哪个学校、吃喝拉撒等事宜,但这并不表示她自动成为 ”guardian ofproperty”。也就是说,遗产是属于未成年孩子的,亲妈也得跟法庭申请,等拿到正式任命之后才能作为 guardian ofproperty 有资格代管这笔遗产,等孩子满18岁交付。
大卫和莎莉这才意识到common law 若没有遗嘱,对方几乎没什么权益。他们最后决定签一份同居协议,给莎莉一些经济上的保障;大卫立遗嘱,指明莎莉是遗产继承人、执行人和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以防政府 Children’s Lawyer介入。

BC省居民、重组家庭、common-law、无遗嘱
大卫今年60岁,莎莉50岁,二人早年都有过一次婚姻。中年相识,现在在BC省一起生活了五年,没办结婚手续。大卫有2个女儿,一个35一个33;莎莉有一个儿子20岁;孩子是各自之前的婚姻生的。大卫和莎莉的收入和资产势均力敌,但都没有遗嘱。
1.      他们联名拥有一处自住房,价值190万,是小家庭的主居所, 二人同意这个房作为 principal residence;
2.      俩人还共同持有一个 condo, 价值100万;
3.      莎莉个人的 RRSP账户里有50万, 并填表设置了大卫为 direct beneficiary; 她还有一些股票,此时市值70万;
4.      大卫名下有RRSP 30万, 设立了莎莉为 directbeneficiary; 也有股票,市值30万
莎莉的资产价值约 265万,大卫的资产约值205万。二人约定,若一方先去世了,首先在经济上保证对方的生活品质不受影响,等另一方也去世了,各自的财产给各自的孩子。

大卫先去世了
1.      自住房由于采用联名持有(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自动归了莎莉,不进入遗产;
2.      Condo 也是联名, 自动归莎莉,不进入遗产;
3.      30万RRSP有指定受益人,由莎莉直接获得,不进入遗产;莎莉作为 common-lawspouse, 可选择将这笔 RRSP 计入大卫的 final return 由estate交税;也可以申请免税 rollover 直接过户到自己RRSP账户内,等去世时再一并交税;
4.      只有30万的股票,进入大卫的遗产。
根据BC省的继承法,无遗嘱的情况下,common law 可分得对方遗产的前15万,剩余的遗产中同居配偶可再得1/3, 其余2/3由孩子们均分;因此莎莉通过joint ownership自动得到了两个房子和全部的RRSP,还得到了股票20万,而大卫的两个女儿一共才继承到10万。

莎莉后去世
1.      House和 condo 如今构成了她的遗产,完税后,由儿子继承;
2.      莎莉原本有50万RRSP,加上大卫那30万,一共80万(假设无增长),由于她设了直接受益人是自己儿子,儿子直接获得,不进入遗产;
3.      70万的股票,进入莎莉的遗产,完税后再由儿子继承。
结果令人诧异。莎莉的儿子得到了价值近400万的资产,而大卫的女儿们只在大卫去世时得到10万。
在继承这件事上,step child 没有继承权;而合法收养的孩子(legally adopted) 、婚外子女(child born outside marriage) 以及婚内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莎莉和大卫的两个成年女儿之间不构成收养关系,顶多算是继女,没有权利继承莎莉的遗产。

教训
该结婚得结婚。安省的家庭法只保护已婚配偶的权益,对common law几乎没什么保障。但BC省的 common law spouse 却有分财产的权利。加拿大的继承法和家庭法都是以省为单位的,每个省有自己单独一套,哪省的居民用哪的法律。
立遗嘱,一定立遗嘱。有遗嘱的才能按自己的意愿分配。
任何事都得两面看,有利则必有弊。Joint ownership 和有指定直接受益人的RRSP/RRIF和TFSA这类账户,使这些资产自动传承给了指定的人,不进入遗产。既然它们不构成遗产,自然省去了estateadministration tax, 但 income tax 负担却依旧从那些进入遗产的财产中支付。
人生没有如果, 却有很多但是。如果大卫有遗嘱,如果房子不是联名持有,如果没有把RRSP上指定直接受益人,如果莎莉按二人之前的约定给大卫的儿子做了妥善安排……但是……生命中总有些遗憾,弥补不了;总有些意外,避之不开;总有些感情,求而不得。
永远不要指望对方会做“对的事”。尼采说“不能听命于自己,就要受命于他人”,自己的剧本终究还得自己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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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0 07: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遗产规划 (五)已婚有孩,无遗嘱

我人生的第一份遗嘱,写得很早,也很简单,“如本人离世,全部个人财产将由配偶某某继承;孩子全权交由配偶抚养,任何人不得干涉或争夺抚养权”, 基本上就是这个意思。
写完后,我觉得死而无憾了。 可是一想,不对,要是以后配偶再婚给孩子找了后妈可怎么办?
我赶紧又爬起来,继续写,“我去世后,两套房和全部存款和投资都留给孩子,由配偶某某代持;房子不得出售,直到孩子满18岁时交付。孩子未成年期间以房租和投资收益支付其生活和教育费等。“
但又一想,老公和我感情不错,我一走孩子还得靠他抚养,一把屎一把尿的,不留点啥给他那多不好意思,我又补充:“在他有生之年,可享受房子和理财的全部收益,但房子和本金必须给孩子。”
再往远了思考,孩子18岁时法律上成人了,但此时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严重不足,若一下子得到两个房和一大笔钱,会不会学会跟人攀比、胡花乱造,或者让有心人骗了去?
我越想事越多,越写越来劲儿,到后来写得兴致勃勃,没事儿就来补充这个遗嘱,已经补充到了两万多字。
那年,我最朴素的想法就是万一我先去了,首先保障孩子她爹的生活不受影响,生活稳定才会情绪稳定,才能更好地照顾孩子。但,我不想家产外流,好端端地便宜了后妈。我还脑补了一下容嬷嬷,孩子躲在墙角瑟瑟发抖,这场面令我心痛万分。可是,就算立了遗嘱也无法保证我老公不再婚啊?我一筹莫展,有点儿傻眼。不能指望别人做对的事,求人不如求己。于是,2018年我决定考证,专门去学遗产规划。上了学, 才知道自己的那点儿小心思其实很普遍,无论中外,不管什么族裔,原来家家的鸡毛蒜皮都差不多,担忧的都是那些事。
安省居民,已婚,孩子未成年,无遗嘱
大卫和莎莉是一对小夫妻,有一个2岁的女儿。一家人住在多伦多市中心,房子约300万,没有贷款。大卫从前在一家大公司担任研发部门经理,收入颇丰。小家有了一些积蓄后,大卫狠狠心辞了职,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西餐厅。由于担心将来有生意纠纷,买房时特意只写了莎莉一人的名字。
没成想,2021年5月莎莉哮喘急性发作,突然去世,没有遗嘱。
料理了后事,申请作 estate administrator, 好不容易大事小事办得差不多了,大卫忽然才意识到自己居然不能继承太太的全部遗产。由于莎莉没遗嘱,大卫有两个选择 (哪个合算用哪个):
1.      根据 Family Law Act, 申请 equalizationpayment;
2.      根据 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 按法定顺序继承。
如果选一,大卫必须在莎莉去世后的6个月之内向法庭提出申请;这个继承方式和离婚时两个人分家产很像,大卫可以要求将家庭净资产平分;
如果选二,大卫可得到作为配偶的 preferential share 35万 (之前是20万。安省新法规定从2021年3月1日之后去世的,35万),其余的再由大卫和女儿各分一半。莎莉的资产主要是她名下的价值300万的房子和 15万的RRSP,合计遗产的税前价值为315
房子是小家的 principal residence , 增值很大,但是免税;RRSP以市场价计入逝者的 final return。会计师提议若用 spousal rollover 可把 15万直接转到大卫的RRSP中,这样就不计入莎莉的 final return了,等大卫去世时再按那时候的市价计入他的税表。大卫认为等到自己去世时资产规模应该会比现在大,因此决定还是将15万计入莎莉的 final return,交 income tax 4万5。
算完 income tax, 再看 estateadministration tax (遗产管理税, 以前叫 probate fee) 。 房子的价值和RRSP(莎莉没指定受益人)一起计入遗产总价,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交4万6.
两个税合计10万,完税后,净遗产价值还有305。按无遗嘱继承法,大卫可得到 35+(305-35)÷2 =  170万,女儿得到 135万。
女儿才2岁未成年,大卫是 legal guardian 有监护权, 可以照顾孩子,安排她的吃喝住用行,但却无权直接接管孩子继承的 135万遗产。他必须向安省的 The Office of the Children’s Lawyer 提交自己是 estate administrator 的证明,并申请做孩子财产的监管人 (guardian ofchild’s property)。 如果大卫打算卖房子(孩子继承的135万中绝大部分来自房子的价值)也需要提前跟 Children’s Lawyer报批。
莎莉没有遗嘱,属于女儿的遗产等她满18岁时大卫得全部交付。18岁的年轻人突然得到一大笔钱,她如何消费是大卫无法控制的。想想未来,大卫不禁有些发愁。
祸不单行,2021年依旧疫情,西餐厅客源惨淡,生意每况愈下。几个合伙人之间心存芥蒂,互相埋怨指责,都认为餐厅这几年的账目不清不楚让自己蒙受了损失。大卫担心这几个朋友迟早会互相成为被告法庭上见,他的个人资产很可能受到牵连。
如果
如果莎莉有遗嘱,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她可做主将房子留给大卫,也可以留给女儿。
若给大卫,过户后是卖是留大卫说了算;但若大卫再婚,这房子一旦成为他的新家庭的婚房(matrimonial home),新太太将有一半权益;
若想给未成年的女儿,可在遗嘱中设立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让大卫作信托的 primary trustee,自己的姐姐是 alternate trustee,大卫和女儿同时是受益人;去世后,房子进入信托,让大卫在世时有房子的使用权,可自用或出租但不能出售,等大卫去世时若女儿已成年则把房子从信托中转给女儿;若大卫没能等到孩子成年就去世了,莎莉的姐姐做为 alternate trustee可继续管理房子直到孩子成人(信托文件中莎莉可规定在孩子25或30岁时交付)再把房子从信托转给女儿。信托还能防止大卫将来再婚而导致这套房子成为新家庭的婚房而被新配偶分割;
我也不再回头继续折腾我的老遗嘱了,里面的内容被我摘出一部分发到了网上,让大家也娱乐一下。我找律师正式做了一份,就放在办公桌右手边的第二个抽屉。当然,我还是改不了那个没事就想着补充的恶习,但遗嘱的每一次更新必须遵循固定的套路,形式上得合规合法。我先在每年都找一个固定的日子回顾一下,比如税法改了、资产增减了、搬家了(从一个省搬到另一个省)、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遗嘱执行人重病了、去世了、甚至他们分居了、离婚了,失业了,孩子满18岁了我都会考虑一下是否有必要更新遗嘱。
不要觉得遗嘱里指定谁是皇位继承人才是最重要的,其实孩子未成年时指定谁是监护人、谁是遗嘱执行人更重要。甚至监护人和执行人的生活幸福指数和他们的经济状况也是我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果监护人离婚了、失业了、投资失败了、生活拮据自顾不暇,那意味着他们可能没有能力照顾好我的孩子;同样,如果遗嘱执行人陷入纠纷、婚变,自己的生活尚未安排妥当,此时偏偏赶上我去世了,再让人家担起责任处理我的身后事和遗产分配这么繁重的任务无异于道德绑架,不是一个好选择。所以遗嘱必须每年拿出来看一看,里面涉及到的任何人和事若发生了变化,都应找律师谈上一谈。
生命的美妙就在于它不是一成不变的。生活中的每种变化必有其合理性,我们要做的是尽量协调这些变化,而不是压下、隔离、或视而不见。

马云,Carol Ma,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Tax Manager2015年成立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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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6 23: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遗产规划 (五) 已婚有孩, 无遗嘱

我人生的第一份遗嘱,写得很早,也很简单,“如本人离世,全部个人财产将由配偶某某继承;孩子全权交由配偶抚养,任何人不得干涉或争夺抚养权”, 基本上就是这个意思。

写完后,我觉得死而无憾了。 可是一想,不对,要是以后配偶再婚给孩子找了后妈可怎么办?

我赶紧又爬起来,继续写,“我去世后,两套房和全部存款投资都留给孩子,由配偶某某代持;房子不得出售,直到孩子满18岁时交付。孩子未成年时以房租和投资收益支付其生活和教育费等。“

但又一想,老公和我感情不错,我一走孩子还得靠他一人抚养,不留点钱显得我很不仗义,我又补充:“在他有生之年,可享受房子的使用权和理财收益,但房子和本金必须留给孩子。”

再往远了思考,孩子18岁法律上成人了,但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严重不足,若一下子得到房子和一大笔钱,会不会跟人攀比、胡花乱造、或让有心人给骗了去?

我越想事越多,越写越来劲儿,到后来写得兴致勃勃,没事儿就来补充这个遗嘱,目前已经补充到了两万多字。

那一年,我最朴素的想法就是万一我先去了,首先得保障老公的生活不受影响,物质生活稳定了才能情绪稳定,孩子才更有安全感。但是我可不想自己的家产便宜了外人。我脑补了一番后妈,我的孩子在容嬷嬷的颐指气使下瑟瑟发抖,这个场面令我心痛万分。可是,就算立了遗嘱也无法剥夺我老公的合法继承权、无法保证他将来不再婚啊?不能指望别人,求人不如求己。于是,2018年我决定考证,专门去学遗产规划。上了学, 我才知道自己的小心思太初级了,无论中外,甭管什么族裔,有钱还是没钱,家家的鸡毛蒜皮和小算盘都打得杠杠响,这西方人才真是把各种算计发挥到了极致。

安省居民,已婚,孩子未成年,无遗嘱
大卫和莎莉是一对恩爱夫妻,有一个12岁的女儿。一家人住在多伦多的一套300万的房子里,买房时双方父母合力支援,两下一凑没贷款。大卫从前在一家知名公司担任研发经理,收入颇丰。小家庭有了一些积蓄后,大卫辞了职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西餐厅。由于担心将来发生生意纠纷,买这套房子时特意只写了莎莉一个人的名字。
没成想,2021年5月间莎莉的哮喘急性发作,突然去世,没有遗嘱。
料理后事,申请 estate administrator, 好不容易办得差不多了,大卫忽然意识到自己居然不能继承全部遗产。由于莎莉没有遗嘱,大卫此时有两个选择 (哪个合适用哪个):
  • 根据安省 Family Law Act, 申请 equalization payment;
  • 根据 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 按法定顺序和额度继承

如果选一,大卫必须在莎莉去世6个月内向法庭提出申请;这个继承方式和离婚时夫妻二人分家产一模一样,大卫可要求将家庭净资产按 net family property equalization 的原则平分,自己拿一半;
如果选二,大卫可得到 preferential share 35万 (安省规定2021年3月1日之后无遗嘱去世的,配偶得前35万),其余部分再由大卫和女儿平分。莎莉的遗产主要是价值300万房子和 15万的RRSP,合计税前315万,存款都在 joint account 里不构成遗产。
房子符合 principal residence , 增值免税;RRSP以去世时的市场价计入 final return。用 spousal rollover 可把 15万RRSP直接转到大卫的RRSP账户中,这样就不用计入final return, 等到大卫也去世时再计税。利用 spousal rollover 意味着莎莉去世完全不交税。但大卫认为自己的事业处于上升期,等自己去世时资产规模肯定会比现在大,因此他决定将15万RRSP仍计入莎莉税表,交 income tax 4万5。
算完 income tax, 再看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旧称 probate fee) 。 房子净值(无贷款)和RRSP(没指定受益人)一起计入遗产的总价,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交4万6.
加起来差不多10万的税费,完税后遗产还剩305万。按无遗嘱继承法大卫可继承 35万+(305-35)/2 =  170万,女儿继承135万。
女儿12岁尚未成年,大卫作为 legal guardian 有监护权, 能安排孩子的吃喝住行,却无权直接掌管孩子继承的遗产。他须向安省 The Office of the Children’s Lawyer 部门申请做未成年人财产的监管人 (guardian of child’s property)。 如果大卫打算卖房也时需要跟政府报批的,因为孩子继承的 135万中大部分价值源自房子。女儿的财产等她满18岁时大卫得全部交付,到时有了这么一大笔钱孩子会如何消费恐怕是大卫很难控制的。想想今后,大卫不禁有些发愁。
祸不单行,2021年的疫情有增无减,西餐厅断断续续就没营业几天,渐渐入不敷出。几个合伙人互相埋怨,认为这几年的账目不清不楚,友谊的小船眼看就要翻了。大卫很担心这几个人迟早闹僵,没准儿还会法庭上见,作为合伙人之一他的个人资产很可能受到牵连。

如果有遗嘱
如果莎莉有遗嘱,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她可将房子留给大卫,也可留给女儿。
若留给大卫,今后如何处置就由大卫说了算;但若大卫再婚,这房子一旦成为新家庭的 “婚房” (matrimonial home),即使只有大卫一人在title上,即使它是大卫婚前就有的房子,只要他带入新婚,成为婚房,新太太就有权分走一半。这么一看,光有遗嘱还是不够的,没法避免配偶再婚,婚变了就面临分家产。这不正是我担心的吗?

如果有信托
若留给给未成年的女儿,莎莉可在遗嘱中设立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让大卫作信托的 primary trustee,让姐姐作 alternate trustee,设大卫和女儿同为信托受益人。莎莉去世后房子进入信托,让大卫在世时有使用权,可自用、出租、使用租金,但不能出售。信托文件中莎莉规定在孩子年满30岁时将房子交付给孩子(心智和婚姻都成熟)。倘若大卫去世时女儿还没到30岁,姐姐作为信托 alternate trustee 可继续掌管房子。
信托既给大卫父女原封不动地留了一个家(使用权),防止了直接留给大卫但他再婚而导致婚房被分割(防分割),万一生意纠纷大卫的个人资产被追索还债时,信托内的资产全部得以保全,谁也拿不走(防追债);还避免了过早地传给女儿,被年轻人一下子挥霍(防败家),或女儿发生婚变被分家产(防分割)。信托就是一件防弹衣,用铜墙铁壁保护了家庭资产;信托就是墓地里伸出的一双手,让去世的人依旧控制着资产的使用和分配方式,trustee 必须遵照信托文件内容一一履行。
无论选择哪样,遗嘱不能剥夺他人的应得权益。比如莎莉把资产全部留给女儿和姐姐,不给大卫一分一毫。若大卫不满,可在6个月内 challenge 遗嘱,要求以上面提到的家庭法的equalization方式拿到自己的份额。做信托文件更是要找专业律师。
我也不再继续折腾我的遗嘱了,里面的内容被我摘出一部分写进了博客,娱乐娱乐大家。我找律师立了一份新遗嘱,就放在办公桌右手边的第二个抽屉里。当然,我还是改不了没事就去补充这个遗嘱的冲动,但遗嘱的每一次更改都必须遵循套路,形式必须合规合法。我决定每年都回顾一下,但凡生活中发生较大的变化的,比如税法改了、资产增减了、搬家了(从一个省搬到另一个省)、设立的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不再合适了(病了、去世了、分居了、离婚了、失业了、不愿担任了)、孩子满18岁了,此时都好好想想是否有必要更新遗嘱。

继承人 v.s. 监护人 v.s. 执行人
指定谁是遗产继承人固然重要,但遗嘱对我来说更重要的是让我有机会指定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以及遗嘱执行人。人去世了财产多一点少一点不是牵挂,最让逝者放心不下的是孩子和家人。都说孩子是父母的眼珠子和命根子,平时倒不觉得,真要撒手的时候再不孝的子孙你也想看上一眼,不信等着瞧。
监护人是我托付眼珠子和命根子的人,配偶是首选,但万一遭遇 common accident 俩人同时去世,备选人就非常重要了。家里的老人不合适,年纪已高,身体也越来越差,亲戚们都在中国,只能在朋友之中找。除了考虑人品、性格、执行力、和孩子的亲疏度之外,这个人的幸福指数和经济状况也都是我参详的因素。如果我设立的监护人离婚了、失业了、投资亏本了,自顾不暇,那意味着她不会有精力照顾好我的孩子;同样,如果我的遗嘱执行人陷入经济困顿、婚变,私人生活尚未安稳,赶上我去世让人家花时间处理遗产分配这么繁重的任务无异于道德绑架,绝对不是一个好选择。所以,遗嘱还是要每年都拿出来看一看,里面涉及到的人和事若发生了变化,考虑是否有必要更新。
生命的美妙就在于它不是一成不变的。生活中的每种变化必有其合理性,我们做的是尽量协调这些变化,而不是压下、隔离、或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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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规划 (六) 已婚有孩, 遗嘱+信托

忘了从哪看来的,说影响人生的重大事件中,排序第一的是配偶死亡,第二是离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没想到这个规划系列的文章,居然就把这两件大事融合在一起了。上一篇写了已婚有孩没遗嘱的故事,这一篇继续,看看遗嘱和信托这两个工具在死亡和离婚中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
主人公都是安省居民。
年轻夫妻、孩子未成年
大卫和莎莉是一对年轻夫妻,有一个8岁的孩子。父辈给大卫这一代留下了不少财产,小夫妻从结婚就财务自由。两人吸取了长辈的经验教训,有了孩子不久就立了遗嘱。

Guardian for minor
按老套路,大卫在遗嘱里提出若去世时孩子尚未成年,监护权首选给太太莎莉;万一发生 common disaster 双方同时去世,则设大卫的弟弟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primary  guardian),姐姐为备用监护人(alternate guardian),这种安排可避免万一第一监护人到时候不在了,或不愿承担监护责任,还有第二监护人替补。

Testamentary trust
遗产分配方面,先走的把资产全部留给后走的,后走的这位再把财产留给给孩子。若最后这位去世时孩子未成年,则将全部资产纳入信托(testamentary trust,这是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去世后才生效),由莎莉的姐姐作为受托人(trustee) ,孩子是受益人。受托人有”受信义务”(fiduciary duty 即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必须尽力尽责地凡事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先) 须确保信托内资产都用在受益人身上,以孩子的利益最大。
在信托文件中,他们详细地给每项资产做了安排指示,并明确给了 trustee 一定的自主权 – 投资权和分配权 – 受托人可决定信托内的资产如何投资、买什么产品、收益在什么时候、按什么比例分给孩子,比如支付私校学费、课外班、旅游、以及大学学费等;
等孩子满了18岁,允许他从信托内支取投资的收益作为开销,但本金继续保留于信托内;满21岁时,孩子可从信托内支取 1/4的本金;满25岁时,可支取剩余本金的 1/2;满30岁时可把剩余资产全部拿走,信托清空。

21-year deemed disposition rule
大多数的加拿大信托有 “21-year rule”,即每隔21年信托内的资产被视同在市价出售, 作为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信托必须报增值税(T3 return)并按个人的最高税率交税。
就算最糟的情况发生了, 大卫和莎莉今年不幸同时去世,遗嘱生效,信托建立。21年周年到来时孩子29岁,信托内的资产会因“视同出售” 而交很高的增值税。好在提前考虑到了这一点,在信托文件里,大卫和莎莉留给了 trustee 足够的自主权,只要姐姐觉得时机成熟,可在信托21年周年到来之前就将资产全部分给孩子,这样信托就可避免 deemed disposition 而引发的高额增值税了。
资产从信托中转给受益人遵循 capital asset rollover, 孩子接手不交税。之后由孩子继续持有,等他日后出售或去世时再计。
根据信托内资产的构成和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受托人也不用急于在第21年之前将资产做出分配。如果那时发现孩子染上毒瘾、面临婚变、或者是一个挥霍无度的生活方式,那么受托人宁可选择不分配,而是让信托交增值税(信托内没有流动资金时,可变卖一部分资产用于交税), 确保资产继续由信托持有。
信托是个神奇的存在,它既有私密性,同时还保证了资产能按委托人的意愿,分期分批、分阶段地给孩子,巧妙地避免了孩子在年少无知时忽然继承到一大笔钱而胡花乱造,或因交友不善、婚变、生意纠纷等造成原生家庭资产流失。

中年夫妻、孩子成年
再看一个例子。
大卫和莎莉这次育有两个孩子,都已长大成人,儿子Tom 33,女儿 Alice 31。一儿一女大学毕业后一个进了投行,一个自己创业,事业都处于上升期。大卫和莎莉打算立遗嘱了,孩子们建议父母在世时尽量享受生活,还表示以他们的状况并不需要父母的经济扶持。父母此生花不完的可通过遗嘱把资产纳入信托内。
遗嘱立好了,按计划去世后遗产一分两份,进入两个信托。一个给儿子设立,让儿子自己作 trustee,受益人是儿子、儿媳、和他们的三个孩子以及孩子们未来的子孙;一个信托给女儿设立,让女儿自己作 trustee;受益人是女儿、女婿、他们的四个未成年孩子以及未来的子孙。
大卫和莎莉度过了一个安逸富足的晚年。去世后,遗产先用来支付葬礼、还清债务、完税后再遵遗嘱一分为二,每份价值200万。按遗嘱,200万被分别纳入信托,由各自的 trustee 进行管理。儿女都不差钱,只做了一些保本为主的投资,每年几万的利息和分红收入。这收益若都留存在信托内,信托须按个人最高税率交税;倘若发出来,由于Tom 和 Alice 个人收入高,税也高,不合适;于是他们选择将收益分给其他受益人 – 他们的孩子们。孩子此时收入低,税阶低,除了每个人享受个人免税额 1.3万,上大学的孩子还可用 tuition tax credit 进一步降低交税。
就这样过了二十年,他们一直按这个模式操作,trustee 每年把信托内的投资收益分出来,哪个受益人收入低那一年就多分他一些,达到家庭整体交税的最优。
5年后,Tom离婚了
Tom离婚了,太太要分家产。没关系,信托内的资产完全不受影响,不被分割;
10年后,Alice 生意困顿
Alice和朋友合伙的生意卷入了一场fraud,个人名下的资产几乎都拿去赔偿或抵债。没关系,信托内的资产丝毫不受外界债主的追索,给她留下了下半辈子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东山再起的本钱。

21-year rule
由于信托的 “21-year rule”,为避免到时候交很高的税,在快到第21年周年之前,Tom和Alice分别将信托内的资产 “rollover” 给到自己, 等今后处置时再计税。
老年夫妻、孩子已成年
再看个老年的例子。
大卫和莎莉年近七十,有三个成年子女。家产毛估价值有540万。俩人想一碗水端平,给每个孩子180万(就没想交税的事儿)。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
  • 共同持有一套多伦多市中心的 condo,此时价值 135万,购入价50万,是家庭主要居住地
  • 共同持有一个蓝山雪场附近的 townhouse,此时价值 173万,购入73万;前些年只有周末或节假日去小住,退休后觉得市中心太吵,渐渐去蓝山住得多了,从没出租
  • 大卫还有 RRSP 45万,TFSA 7万;莎莉有 RRSP 77.5万,TFSA 7.5万
  • 二人的普通投资账户还有不少的股票,目前市值95万,成本约 65万

两人的遗嘱内容差不多,先去世的一方将全部财产留给对方,第二个去世的再平分给孩子们。老二喜欢滑雪,多次表示蓝山这套房子太方便了,很想要。父母在立遗嘱时就把蓝山的 townhouse 明确留给了老二。
人在去世的这一年资产视同在市价出售,deemed disposition on death 会导致 final return 交很高的增值税;再加上遗产认证,安省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为 1.5% 。因此上面大卫和莎莉高估了他们去世后能给孩子们留下的财产,忘了这税费考虑进去了。

下面就看看交税:
Final return
配偶先后去世。先去世的一方进行 spousal rollover 把资产以购入价 “rollover” 到配偶,只要配偶健在,先去世的这位基本能做到不交税;
最后一位也去世之后,按目前的市值,多伦多的condo增值85万,蓝山房子增值100万,两房同一年购入的,持有到现在蓝山比多伦多的增值幅度大,因此指定蓝山为 principal residence 更合适。这样一来蓝山的100万增值全部免税了;Condo则按投资房,增值的50%计入收入;RRSP按市价计入收入;TFSA免税不需要计;股票的增值也是50%计入收入;合计应税收入约 180万, final return 交税90万。
这人要是去世了别忘了CRA也是继承人之一啊,它先于嫡出的孩子们把90万拿走了。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按遗产在去世这一天的市价毛算,遗产认证费得有8万多。房产如果还有贷款没付清的,可从市价减去贷款余额再算 estate admin tax。
合计税费98万。完税后,“净遗产” 价值为 540万-98万 = 442万,三个孩子均分,每人 147万 – 不是父母之前认为的 180万。
蓝山此时市价 173万,但老二的遗产份额只有147万,想要得到蓝山他必须额外拿出26万补偿给另两个兄弟。26万不是小数目,怎么办?
遗产规划时既然已经预见到这个问题,老二可在父母在世时为他们买一份保额为26万的人寿保险,由老二负责交保费,受益人写他自己。父母去世后保险赔偿金26万直接免税到他账,这资金问题就解决了。还可以让父母出钱买80万的人寿保险 (26×3=78万, 建议再多买一点,把认证费也打算出来)受益人就写 estate,这样保险赔出来的80万进入遗产(遗产认证费会比之前多1万左右),每个孩子能多分26万,每人得到 147+26= 173万,老二正好可以拿走蓝山这套房。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第一,你的遗产并没看起来那么多,CRA会抢先拿走一大块,税后的“净遗产”才能轮到孩子;
第二,若不是大卫夫妻有很多 RRSP 和股票类的资产方便及时变现,哪拿得出近100万现金交税?没钱交税的话,遗产执行人就得卖掉一部分不动产,可能老二就拿不到蓝山的房子了;有能力的父母请确保遗产里有足够的易变现的资金,别一撒手去了把烦恼留给孩子;
第三,人终有一死,保险既能解决死后交税的问题,又方便孩子之间在继承时找平。
不给孩子添麻烦,是中国父母的最后一滴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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